苗栗縣新南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
一、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『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』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:
1、鼓勵學生優良表現,培養學生自尊尊人、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。
2、導引學生身心發展,激發個人潛能,培養健全人格。
3、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,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。
4、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。
三、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,應依下列原則處理:
1、尊重學生人格尊嚴。
2、重視學生個別差異。
3、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。
4、維護學生受教權益。
5、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。
6、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。
7、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。
四、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,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。
五、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,以增進專業知能。
六、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、學習、生涯、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。
前項輔導如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,得請其他相關單位協助。
七、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,違反校規、社會規範或法律,或從事有害身心
健康之行為者,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。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,得移請學校
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。
八、教師管教學生,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,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。
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。
九、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,非依法律規定,不得對外公
開或洩漏。
十、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,不得因學生之性別、能力或成績、宗教、種族、黨派、地域
、家庭背景、身心障礙、或犯罪紀錄等,而為歧視待遇。
十一、教師應秉客觀、平和、懇切之態度,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,並就爭議事件
為公正合理處置,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。
十二、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,得給予嘉勉、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。
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,得移請學校獎勵。
十三、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、身心健康、家庭因素、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,
採取下列措施:
1、勸導改過、口頭糾正。
2、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。
3、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。
4、調整座位。
5、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。
6、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。
7、扣減學生操行成績。
8、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。
9、其他適當措施。
前項措施於必要時,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,得請訓導處協助之。
十四、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,或違規情節重大者,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:
1、警告。
2、假日輔導。
3、心理輔導。
4、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。
5、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。
6、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。
7、其他適當措施。
十五、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,教師或學校得保管
之,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。
十六、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,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,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
位處理:
1、具有殺傷力之刀械、槍砲、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。
2、毒藥、毒品及麻醉藥品。
3、猥褻或暴力之書刊、圖片、影片、磁碟片或卡帶。
4、菸、酒、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。
5、其他違禁品。
十七、 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,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。其組織、獎懲標準、運作方式等
規定,由各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、家長會代表、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
之。
十八、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,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,瞭解事實經過
,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、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。
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,應做成決定書,並記載事實、理由及獎懲依據
,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。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。
前項決定書,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,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,得退回再議。
十九、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,教師應追蹤輔導,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
學生改過遷善。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,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
醫療機構處理。
二十、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,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,得以書面向
學校申訴。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、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。
二十一、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