苗栗縣新南國民小學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

一、 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,提供學校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害之學習及工作環境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本要點所稱之性侵害、性騷擾行為,除依刑法、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外,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(含同性或異性間)發生下列行為時,均屬之:
(一)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、性要求,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語言或肢體行為者,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述行為,影響他人學習機會、僱用條件、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。
(二) 以脅迫、恫嚇、暴力強迫、藥劑或催眠等方法,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。
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,非為本要點所指之教職員工生,本校應依相關法規令、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,必要時應向本校性侵犯及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報告之。如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,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。
三、 性騷擾或性侵犯行為不僅造成個人之情緒衝突與焦慮,嚴重時會引起身心疾病,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,更對個人人格、自尊、學習或工作環境有負面影響。因此,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弭此類事件發生。
四、 本校特設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,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,該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七人,其中教師委員五人,職工委員一人及家長委員一人,女性委員過半數。教師委員由教師推選產生、職工委員由職工推選產生,家長委員由家長代表大會推選產生,委員任期一年。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,由委員互選產生之,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之召集。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或性侵犯之情形,應予迴避。
五、 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、性侵犯問題時,可向性騷擾暨性侵犯委員會提出申訴及求助,並依申訴者之意願,以正式申訴或非正式申訴方式提出。非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其他受害者,遭遇性騷擾或性侵犯時,亦可向本校上述委員會求助。
六、 接獲求助電話之處理人員應視求助者之意願提供所需協助,如晤談、陪同就醫、情緒支持、報警、緊急安置,庇護或資訊諮詢等服務。
七、 接獲申訴之處理人員應提供必要服務及相關資訊,包括瞭解事況、告知申訴者正式申訴及非正式申訴處理方式。
八、 非正式申訴階段,應協助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協調以解決問題。並依申訴者意願尋求第三者之協助。本階段應於二星期內處理結束,如逾期但事況已有進步,經申訴者同意得延長之。
九、 正式申訴階段,申訴者得以書面或具名方式提出。接案單位應提供申訴者相關法律權益,正式申訴制度及流程訊息。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應於一周內展開調查,並於調查前先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有關調查進行的方式、所需期限及可能延展的情況。若被申訴者為學校教職員工,尚需通知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。與控訴雙方具親屬關係者需規避擔任調查員,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參與調查。
十、 性騷擾暨性侵犯處理委員會調查過程,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,並置發言人一人。並於調查結束後,以客觀書面報告陳述調查結果,並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。如被申訴者為學校教職員工,尚需知會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。委員得依據調查結果,建議處理之方式,由教評會或校長作裁奪。申訴者或被申訴者如有一方不滿調查結果,得備理由申請覆議,覆議以一次為限。
十一、 性騷擾或性侵犯事件經查證確實,依相關法令懲處之。其中,對心智喪失、精神耗弱、生理受傷、酒精、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狀況下實施性行為者,不得以其無拒絕為由,而規避性侵犯責任。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,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之。
十二、 為處理本校教職員工生遭受性侵騷及性侵犯事件所產生的身心傷害,本校整合校內外資源網路,依受害者或申訴者之意願與需求,提供相關服務。
十三、 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,以客觀公平的態度處理性騷擾暨性侵犯事件,如有違反,經查證屬實,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。如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委員不適任,經委員會評鑑決議後,報請校長核可。
十四、 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校長: 訓導主任: 訓育組長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