苗栗縣新南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處理要點
壹、依據:
教育部86.07.16台(86)參字第八六0八六一六二號函訂頒之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」辦理。

貳、目的:
一、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,保障學生權益,促進校園倫理。
二、發揮民主與法治的教育功能,建立學生申訴制度。

參、實施對象:全體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。

肆、實施方式:
一、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,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,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,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其權益受損害時,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。
二、已向學校提出申訴,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,得提起再申訴。

伍、組織:
為處理學生申訴事宜,特設立「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」。其運作如下:
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10人,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,由校長就左列人員聘任之。其成員包含:
一、學校行政人員代表,2人。
二、學校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,3人。
三、家長會代表,2人。:
四、校外之教育、心理、法律、政治等專家學者、或社會公正人士,1人。
五、學生代表,2人。
其中第四項及第五項委員得依申訴事項或再申訴之需要分別聘任,不受任期之限制。委員因故缺席時,其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。
申評會召集人由校長指定或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,負責召集與主持會議,並推選委員撰寫評議書或再評議書。
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,應迴避之。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,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。

陸、申訴程序:
一、申訴之提起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評會提出。
二、不服申訴評議之再申訴,應於接到評議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(例假日除外)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。
三、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。
四、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或再申訴書起十五日內(例假日除外)召開會議,並於會後三十日內(例假日除外)作成評議書或再評議書。

柒、評議程序:
一、申評會應依教育本質之考量,本公平公正之原則,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。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,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。
二、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使得作成評議決議。再評議決議亦同。
三、申評會作成決議書及再評議書經送達校長後,應於三日內核定。
四、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評議書或再評議書有牴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,得於收達後五日內向申評會申請再議,但以一次為限。評議及再評議確定後應確實執行。

捌、退件:
申訴事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學校應附不受理之理由,將申訴書或再申訴書退還申訴人:
一、提起申訴及再申訴逾法定期間者。
二、再評議確定或撤回之申訴事件,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者。(有新事證可重新提起,但以一次為限)
三、申訴事件已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者。

玖、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
校長: 訓導主任: 訓育組長: